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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7月20日起实施

2022年06月25日07:25 |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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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安徽省制定《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实施细则》规定,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细则》规定,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

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同级民政部门,就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建设标准、移交方式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同时与县级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

《实施细则》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应当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单独选址的,应当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进出、便于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地段。

同时,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达到使用条件,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宜安排在首期进行建设,且不得拆分。

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酒店、学校、商业用房、社区用房等改造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可通过民政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一事一议”,或建立常态化联审制度,综合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以及设施所在乡镇(街道)等各方意见,作出决策。

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阶段,民政部门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把关,对未按照要求配建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老年助餐、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健康教育、上门服务等普惠性养老服务。(周镕健 王诗棋 记者 徐琪琪)

(责编:范晓琳、李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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