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兩家法院發出“限駕令”

近日,安徽省兩家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了“限制駕駛令”,禁止其駕駛非營運車輛。若被限制人違反“限制駕駛令”,將面臨罰款、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撞人后拒不賠償
法院發出“限駕令”
今年4月,桐城市法院針對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首次發出“限制駕駛令”,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陳某採取強制措施,禁止其駕駛非營運車輛。這是該院首次將“限制駕駛”措施納入執行手段,以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3年,陳某駕駛機動車與汪某發生碰撞,致汪某十級傷殘。桐城法院於2024年作出判決,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需賠償汪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萬元。
判決生效后,陳某名下雖登記有兩輛私家車,卻長期拒不履行賠償義務,也未主動向法院交付車輛,經法院傳喚拒不到庭接受調查詢問、不申報財產,企圖逃避責任。
針對陳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該院創新執行舉措,對陳某發出“限制駕駛令”,禁止其駕駛非營運車輛。
緊急情況駕車后
要向法院申報
今年5月,安慶大觀區法院也開出一份“限駕令”。
在該院立案執行的一起撫養費糾紛執行一案中,因謝某某未按期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確定義務,法院對謝某某採取限制駕駛非營運車輛的措施。
“限駕令”顯示,如被限制人因生活或經營必須要進行前述所禁止的駕駛行為,應當提前5日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批准后方可進行,遇緊急情況必須駕駛車輛而無法申請的,需在緊急情況消失后三日內向法院申報,未申報的視為違反限制駕駛令。
違反限制駕駛令,經查証屬實的,法院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駕駛運營車
不在限制范圍內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許雨馨律師稱,“限制駕駛令”是法院針對那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打出的一記“重拳”,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車輛,既包括被執行人本人名下的私家車,也包括他人名下但由其駕駛的車輛,壓縮了失信被執行人的出行空間,督促未履行義務而支出非必要消費行為的被執行人積極承擔責任。“限駕令”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諸如公交司機、出租車司機這類依靠駕駛車輛維持基本生產生活的人員,並不在“限駕令”的限制范圍之內,這一規定既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又兼顧了公平與合理性。
許雨馨稱,對於那些違反“限駕令”的被執行人來說,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一旦被查實違反 “限駕令”,失信被執行人首先面臨的就是罰款和拘留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限駕令”將及時予以解除;被執行人與申請人溝通達成和解,經申請人同意,也可以解除。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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