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聲音】李修鬆委員: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法律法規
人民網合肥3月4日電(宮禮)“現行《文物法》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規定的仍主要是文物本體的保護,缺乏綜合保護﹔仍強調保護為主,缺乏預防性保護﹔仍主要是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至於未列入文保單位的文物點,基本未設定保護措施……”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政協副主席李修鬆建議,要進一步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法律法規。
李修鬆表示,對《文物法》及相關法規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內容予以完善,要注重“兩個吸收”:一是適當吸收2018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健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機制”的內容,特別是其中關於“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並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整體環境保護並重轉變”的內容,增加預防性保護規定,從綜合保護的視角增加其空間、環境、文化內涵及必要的保護設施等保護內容﹔二是適當吸收中辦、國辦2021年9月印發的《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及國家文物局2017年印發的《關於加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強化尚未列入文保單位的文物點的保護,改變其最易遭受破壞的現狀。“加強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內容,或可設立專項保護法規。”李修鬆說。

李修鬆委員(右二)在調研文物保護工作。受訪者供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地都加大了對不可移動文物利用的力度。然而,現行《文物法》中對國有文保單位的利用,隻提及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辟為參觀游覽場所,規定作其他用途的,須履行報審批准手續。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文保單位的利用沒有提及。
因此,李修鬆建議,對《文物法》及相關法規關於不可移動文物利用的內容予以優化。一是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適當吸收《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內容,增加“合理利用”條款,或出台專項法規,鼓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各級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發展相應的事業和產業,實現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二是適當吸收諸如山西省政府印發的《山西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辦法》等各地經驗做法,助力完善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規。
對於當前受關注度較高的古民居,李修鬆建議,要制定古民居保護利用專項法規。“在這方面,可以吸收安徽黃山市的成功經驗。”他說,黃山市自2006年以來,先后出台10多項規范性文件,綜合保護利用古村落古民居發展鄉村旅游及相關產業。為有效解決古民居利用中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該市依法進行了一系列創新。2018年,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審查通過《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明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古民居保護利用,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流轉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權或使用權”“市人民政府整合全市古民居產權集中交易平台,促進古民居產權依法有序流轉”。在此基礎上,黃山市創新形成了宏村、西遞、呈坎等五六種經營模式,使古民居類文化遺產活起來,取得了相當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建議根據黃山市等地的經驗,研究制定關於古民居保護利用專項法規,並在其中設定古民居維修和利用過程中文物部門必須把關的條款,確保文物安全。”李修鬆說。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