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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發布洗錢罪六大典型案例:副局長涉黑 外甥幫忙收錢

2022年01月11日15:21 |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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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合肥1月11日電(韓震震)女子販毒后通過朋友“小額多筆”轉賬洗白毒資,外甥為涉黑的副局長舅舅收受1000萬元購買基金,公司主管幫進行非法集資的老板轉移資金……1月11日,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共同舉辦的反洗錢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安徽洗錢罪的六大典型案例。

女子洗白毒資,成全國首批“自洗錢”案件

2021年,費某與他人合謀販賣“冰毒”,為掩飾資金來源及性質,費某要求朋友程某某幫其代為保管毒資,並採取“小額多筆”的方式予以轉回。

檢察機關以費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程某某涉嫌洗錢罪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被告人費某犯販賣毒品罪和洗錢罪,兩罪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其中,費某被認定的,就是“自洗錢”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對“自洗錢”行為可單獨定罪。

費某通過微信收取毒資后,立即就轉給程某某,又在短時間內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額多次轉回,有時轉款與回款僅間隔幾小時。費某刪除了從吸毒人員處收款及轉款給程某某的記錄,卻保留了收取程某某轉回資金的記錄。據此可以認定,費某具有掩飾、隱瞞販毒所得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在形式上將販毒所得資金轉換為朋友間往來資金。

該案是安徽省檢察機關辦理的全國首批“自洗錢”案件。案件起訴后,安徽其他地區檢察機關相繼起訴3起“自洗錢”犯罪案件。

老板進行非法集資,主管幫忙轉移資金被認定犯罪

2016年,陳某以投資項目為名,與投資人簽訂協議書,承諾到期按照投資金額7%至14%的年收益率還本付息。

李某作為陳某控制的安徽某教育集團行政主管,按照陳某要求將所吸收的資金轉至陳某公司項目賬戶,再轉至陳某私人賬戶后,再借旅游、留學生學費支出之名陸續匯往境外陳某的指定賬戶。

2019年,檢察機關對非法集資犯罪和洗錢犯罪一體審查,以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李某涉嫌洗錢罪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認定李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外甥替副局長舅舅收受1000萬購買基金獲刑

2017年,姜某某明知其舅舅張某某(颍上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原副局長,因涉嫌受賄罪,另案處理)系國家工作人員,仍應張某某的要求,提供個人資金賬戶,接受彭某某(颍上縣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轉賬的人民幣1000萬元用於購買基金。

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指控証明犯罪的主導責任,提出思路和方法,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完善証據。法院判決姜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和洗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洗錢罪隱蔽性強、專業程度高、証明犯罪難度大,本案中,針對被告人姜某某對資金性質是否“明知”,與上游犯罪行為人是否存在“通謀”等焦點和關鍵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偵查取証,補強証據,形成完善証據的証明體系,從而能精准指控和証明洗錢犯罪。

女子集資詐騙資金鏈斷裂,兒子趕緊轉賬提現被判緩刑

2014年至2018年,太和縣女子廉某某虛構投資生意,以高息利誘向社會上不特定對象騙取資金。其中部分集資詐騙款存入到其子范某銀行卡內,供范某使用。

2018年6月初,廉某某資金鏈斷裂,被害人圍堵討要集資款。因擔心卡內資金被追討,范某將銀行卡內資金在銀行卡、支付寶、基金等賬戶之間多次進行轉賬、提現。

檢察機關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共同協作,全面調取廉某某家庭成員的賬戶信息,對其合法收入的賬戶資金情況也進行了一一查証,在檢察機關釋法說理下,范某主動退繳涉案贓款19.98萬元,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范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上游犯罪專項評查,牽出洗錢案件線索

2015年,李某華(曾任亳州市人防辦科員、人防指揮信息保障中心副主任、人防指揮信息保障中心主任以及人防辦工程管理與行政審批科科長)為收取行賄款10萬元,指使薛某某幫忙與他人簽訂虛假業務合同。

薛某某明知該10萬元系行賄款,仍將扣除稅款后的9.5萬元取現交給李某華。

此案線索來自全省涉洗錢上游犯罪專項評查,檢察機關在征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后,將案件線索交於公安機關查處。法院以洗錢罪判處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醫院院長受賄,侄子幫忙理財成為被告

2000年至2020年,許某俠(另案處理)利用擔任蕭縣人民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680余萬元。

許某波與許某俠為姑侄關系,許某波在明知錢款系許某俠受賄所得,仍將錢款存放在其控制的多個銀行賬戶內進行理財,本金合計260萬元。

檢察機關及時派員介入引導偵查,提出具體引導偵查意見。法院依法判處許某波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二十五萬元。

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為其洗錢才構成犯罪。該案中,許某波辯解“不明知”,但其與許某俠是姑侄關系,且本人具有銀行客戶經理的從業經歷,許某俠多次交予其大額現金保管,與醫院院長的工作收入及家庭水平不相符,並不讓許某波告訴家人,足以認定許某波對於許某俠所轉資金的來源系受賄所得是明確知道的。

(責編:吳西露、宮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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