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提高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准!增加免責和補償條款

省、市、縣三級獎勵分別不低於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兩倍、一倍……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提高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准,明確了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程序和時限,增加見義勇為人員免責和補償條款。
立法保護、保障見義勇為行為
制定《條例》,是推進我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的需要。自2011年7月1日以來,《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已施行10年,提升了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對傳承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深入和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該條例實施10多年來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如見義勇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清,見義勇為確認的標准、程序、時限等需進一步規范,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有關規定與現實脫節,見義勇為人員的撫恤優待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等等。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精神,《條例》將見義勇為界定為: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和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條例》明確了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機構。我省實行機構改革后,不再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原綜治方面有關工作現由設立在政法委員會的協調平安建設的日常工作機構承擔。鑒於此,《條例》把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具體工作的實施主體明確為協調平安建設的日常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條例》相應明確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醫療保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等在保障見義勇為人員權益方面的職責。
明確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程序和時限
《條例》在總結我省見義勇為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了見義勇為行為申報、確認的流程和每一環節的時限,以增強可操作性。
參照《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規定,將申報、舉薦見義勇為特殊情況下的時限規定為三年。考慮到見義勇為行為的復雜多樣性,為切實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參照民法典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對確有特殊原因逾期舉薦、申報的,作出“由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報請省級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決定是否受理”的規定。
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期限,根據不同情況分類對待。正常申請、舉薦的“在三十日內提出是否確認的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至六十日”﹔需要以有關部門的處理、鑒定結論作為確認依據的,“處理、鑒定時間不計入確認期限”。明確了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公示期限和未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告知期限。
提高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准
為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作用,鼓勵更多群眾加入到見義勇為行列中,《條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准進行了明確。省、市、縣三級獎勵分別不低於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兩倍、一倍,改原來的固定標准為動態標准,解決了原來獎勵標准偏低、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問題。
《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特別獎金。同時考慮到全省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把具體獎勵標准的確定權授予作出獎勵決定的人民政府,有利於鼓勵各地政府從實際出發開展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工作,有助於弘揚正氣、呵護善舉。
增加見義勇為人員免責和補償條款
《條例》明確了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保障和撫恤優待,對“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見義勇為人員事跡和精神,侮辱、誹謗見義勇為人員”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文精神,《條例》增加了見義勇為行為人因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免除民事責任、受益人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適當補償的規定。 依據《烈士褒揚條例》《工傷保險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分別從符合視同工傷情形、符合《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情形明確了不同的撫恤待遇。對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從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等三種情形規定了遺屬應享受的撫恤待遇﹔對既未被認定為因公犧牲也未被認定為視同工傷情形的,增加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放一次性補助金”的兜底性條款。
《條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精神,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對見義勇為人員因醫療救治產生費用的支付方式進行了細化規定。此外,根據現行政策,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在最低生活保障、就業、教育、住房、經營等方面的優待規定做了相應調整。
獎勵和保障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條例》明確了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工作資金來源及使用管理。為進一步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和見義勇為行為的保障力度,《條例》對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專項資金規定了“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此外,還明確了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職責,規定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號召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營造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為加強對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資金的監管,《條例》還對見義勇為基金會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作了規定。(穆玥 記者 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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