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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价格监测资料等或被罚款 安徽省将构建统一价格监测预警平台

2022年04月26日07:40 |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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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公众发布价格信息…… 4月25日,安徽省司法厅在官网公布《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构建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以及相关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开展价格预测预警,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价格监测预警所需的相关资料。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主要包括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具体监测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明确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及采集周期、报告方式等,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价格监测项目,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备条件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对接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及时传输相关价格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获取的价格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公众发布价格信息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价格应急监测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面临抢购、囤积重要商品情形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急监测,并可以临时指定应急监测定点单位。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波动幅度超过设定数值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预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波动的品种、幅度、时间和范围,以及波动的原因、趋势和舆情,并提出应对措施和政策建议。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价格信息。

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或被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开展价格调查巡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对积极承担监测预警任务、报送信息及时准确、诚实守信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其负责人,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褒扬,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或价格出现异动未及时报告的,由设立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止。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可以在司法厅官网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字样或者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记者 汪艳)

(责编:范晓琳、李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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