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江淮運河通航管理規定》印發
2024年11月21日07:49 | 來源:合肥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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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交通運輸廳正式印發《江淮運河通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要求,船舶在任何時候均應當以安全航速行駛,以便能夠採取有效的避讓行動,防止碰撞。《規定》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江淮運河包括引江濟淮工程航道江淮溝通段和菜子湖線航道。其中,江淮溝通段航道自江淮運河淮河入口至合裕線巢湖湖區段26號航標,菜子湖線航道為合裕線巢湖湖區段20號航標至樅陽船閘。
進入江淮運河的船舶、船隊,其尺度應與航道通航條件相適應,並按航道實際水深嚴格控制吃水,並留有足夠的富裕水深﹔需通過通航建筑物的,不得超過通航建筑物限定標准。
進入江淮溝通段的船舶總長不超過90米,總寬不超過14.8米﹔進入菜子湖線的船舶總長不超過88米,總寬不超過13.8米﹔拖帶船隊應採用單排一列式,總長不超過357米、總寬不超過10.8米﹔進入江淮運河的船舶水線以上最大高度,不得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以上8米。
進入江淮運河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保持適於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出入錨地或服務區的船舶應避讓航道內正常航行的船舶。在江淮運河與淮河交匯水域,駛入江淮溝通段的船舶應主動避讓駛出的船舶﹔駛出江淮溝通段船舶,應主動避讓淮河主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
為了做好船舶污染防治,江淮運河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染物存貯裝置、集油裝置,實行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船舶應按規定向江淮運河沿線配套建設運行有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的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水上服務區或錨地送交污染物,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余佼佼
(責編:關飛、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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