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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生活垃圾“四分”法

未在指定點分類投放垃圾 個人或面臨最高200元處罰

2021年11月18日07:24 | 來源: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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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根據《條例(草案修改稿)》,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最高可罰二百元。

明確生活垃圾分為四類

生活垃圾分為哪幾類?此次《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了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鼓勵農村地區推廣垃圾分類處理模式

為了讓農村地區因地制宜推廣簡易便行的垃圾分類處理模式,《條例(草案修改稿)》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做補充規定,即城鄉接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條例(草案修改稿)》還對農村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以及根據需要集中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作出規定。同時,明確推行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和資源化利用,鼓勵設立垃圾兌換超市,實施垃圾兌物,促進農村生態環境改善。

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最高可罰二百元

根據《條例(草案修改稿)》,單位、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劉暢)

(責編:范曉琳、李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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