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公布全省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典型案例,發揮示范引導作用,提高執法效能——
環境執法的“力度”與“溫度”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公布全省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八個典型案例,其中兩個案例對比明顯,對“首次輕微違法、經批評教育后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一家企業不予處罰,體現執法溫度﹔對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一家企業按日計罰,保持執法力度。
不予處罰案涉及蕪湖市國俊塑業有限公司。今年6月17日,蕪湖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檢查發現,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印刷、調墨作業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依法擬對該企業實施行政處罰,並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企業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及時向蕪湖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書面陳述,表明其經執法人員指正教育后,立即對生產車間進行隔斷並加裝卷帘門,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嚴格落實環保要求,保証印刷空間的密閉狀態,確保廢氣有效收集處理。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的陳述情況進行現場核實,認定該企業系首次違法,且經批評教育后,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該企業行為符合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印發實施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第八項規定。《免罰清單》的免罰事項以違法違規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構成要件作為免罰條件。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作出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
首次輕微違法、經批評教育后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這家企業被免於處罰。然而,鳳陽縣的一家企業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被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共計罰款8萬元。
今年9月2日,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鳳陽縣錦泰石灰窯廠進行檢查,發現該廠生產過程中篩選出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覆蓋、密閉等防揚塵措施。9月8日,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向該廠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環境行政處罰告知書》,擬罰款1萬元,同時責令該廠立即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且明確告知該廠,若未按通知書規定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將按日連續處罰。
針對該廠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於9月1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對該廠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時,該廠正在生產,篩選出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仍未採取覆蓋、密閉等防揚塵措施,露天堆放廠區。該廠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對該廠9月9日至9月16日期間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共計罰款8萬元。
今年以來,安徽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積極探索創新,優化執法方式。
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沈世偉表示,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是為了創新執法機構自身工作制度,提高執法效能,也是為了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既保持執法力度,又體現執法溫度。(夏勝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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