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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如何收費?安徽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2021年10月10日07:29 | 來源:安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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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行為?近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安徽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收費漲幅較大 可恢復政府指導價

征求意見提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簡稱民辦學校,下同)學歷教育收費(學費、住宿費,下同)、民辦幼兒園收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下同)及義務教育、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對已試點放開收費標准的民辦高校、民辦職業院校、民辦中小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發展改革、教育等部門應開展收費成本調查和政策評估,對放開后收費標准漲幅較大或者可能引發本地區民辦教育收費標准顯著上漲的,可恢復政府指導價管理。

民辦技工院校、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不含幼兒園,義務教育、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准。

為防止過高收費,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可對民辦技工院校、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依法加強調控監管。

收費標准調整間隔不少於3年

按照征求意見,民辦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可以按照非營利原則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民辦學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前提下,可以按照非營利原則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民辦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管理參照公辦學校政策執行。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動態管理,收費標准調整時間間隔不得少於3年。收費標准的確定要充分考慮民辦學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變化等因素,保持合理並相對穩定。

民辦學校調整收費標准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生入學時的學費標准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

民辦高校按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民辦中小學、民辦技工院校按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學生退轉學可退還部分學費和住宿費

征求意見對退費辦法也予以明確,民辦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后,如學生因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或保留學籍的(簡稱退轉學),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和住宿費。

具體退費辦法:按學年、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按其他方式收費的,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1/5的,退還1/5學費、住宿費,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

此外,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

不得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收取贊助費

征求意見提出,調整收費標准時,應當同時公示調價理由及依據,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民辦學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之外加收其他費用。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

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不得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記者 吳碧琦)

(責編:關飛、李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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