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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 人员每年应培训

2023年01月29日09:23 |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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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京1月29日电 日前,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执法理念和法律知识培训。

据了解,《办法》是对1995年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办法》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体制。明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监管,进一步具体化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的核发,并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审查、资格审查、证件的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条件和程序。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行政执法岗位公务员或者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熟悉相关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上年度考核称职或者合格以上。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申领执法证。行政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

《办法》强调,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拒绝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调离、退休或者被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执法证进行审验。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规申领、使用行政执法证的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等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有弄虚作假取得行政执法证,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者不合格,行政执法证未通过年度审验,对投诉人和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涉案财物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提请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责编:范晓琳、常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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