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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最高或罚五千元

2021年07月22日06:39 |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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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H7N9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连续爆发,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安徽省动物防疫形势比较严峻。7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最高或将面临五千元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最高或罚五千

《办法》对未办理养犬登记、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省动物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省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要无害化处理

《办法》允许养殖户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饲养动物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达到国家规定免疫质量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病害犬只。

鼓励社会力量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

动物防疫需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办法》要求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另外,鼓励社会力量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支持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建设检测实验室,提供第三方服务。同时会加强动物防疫经费保障,落实动物防疫人员福利待遇。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物防疫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穆玥 记者 叶晓)

(责编:吴西露、李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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