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首个食品小作坊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通告,正式公布《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该标准将于9月16日在全省施行,是安徽省食品小作坊领域首个强制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设施、卫生管理等基本要求。
标准明确,生产加工场所应与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不受污染源污染。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与熟食区、内包装与外包装区应进行有效分隔。
食品小作坊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建造。食品热加工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米以上。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应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生产加工场所应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应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操作人员保持个人整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不喷洒香水。
根据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应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以及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对被召回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截至2020年底,安徽省纳入监管的食品小作坊共8780户,占全省食品生产主体的46.2%。标准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安徽省食品小作坊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推动食品小作坊产业高质量发展。(赵越、王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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