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發布高溫津貼最新通知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目前,合肥市已進入高溫酷暑季節,近日,合肥市發布《關於做好2023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督促企業落實高溫津貼等政策,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根據重點行業、重點崗位工作特點,加強對建筑施工、冶金及其他室外作業的重點行業領域以及爐前工、環衛工、快遞員等重點崗位人群防暑降溫工作指導,各地、各相關單位要適時開展“送清涼”活動,為高溫天氣作業的工作人員供給符合衛生標准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對高溫季節的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企業在高溫天氣期間,應遵守國家、省防治高溫職業危害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對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有無特殊保護?
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在工作中“中暑”了,應該享受什麼待遇?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條件?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准。
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標准?
安徽省規定,高溫津貼標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5元,這是最低標准。用人單位應建立高溫津貼制度,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通過集體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和具體標准。
新業態勞動者高溫津貼如何發放? 新業態勞動者符合勞動關系的,應該依法支付高溫津貼﹔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企業要支付高於正常時間的合理報酬,相應標准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也可以比照高溫津貼的標准。
發放了防暑降溫飲料,是否就不需發放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季節津貼。
單位發放了錢物,是否就不需要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准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勞動者因高溫停工或縮短工時,單位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資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因增加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季節津貼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資標准內?
最低工資標准不包含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期間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季節津貼,勞動者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產生的爭議,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哪些部門負責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狄美婷 記者 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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