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5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合肥4月21日電(趙越、實習生張靜雨)4月21日,人民網安徽頻道從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圍繞“誰來管”“管什麼”“怎麼管”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創新,重點在業主和業主組織、物業服務、公共收益和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為規范業主行為,《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違反規定的,將由物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裝修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規定,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車位、儲藏間等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擅自將住宅、車位、儲藏間等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管理規約約定進行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提升物業企業管理水平,《條例》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禁止行為,例如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降低物業服務標准、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准、增加收費內容﹔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改換門禁、設置道閘限制業主進入小區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物業若有這些行為,業主可以向縣(市)區物業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后者應當進行核查,依法作出處理並告知業主。
此外,《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規定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造﹔提供或者編造虛假信息,影響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干擾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損壞、擅自停用公共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強制業主、使用人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針對小區公共收益監督難等問題,《條例》明確了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范圍,並建立公共收益共管賬戶制度。同時,為解決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難的問題,《條例》明確了緊急情況下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提高了維修資金使用效率。
在業主自治管理方面,《條例》明確了業主大會的籌備程序及業委會換屆程序。此外,《條例》要求,有老舊小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確有困難未成立的﹔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且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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