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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出新规

2024年07月05日07:33 |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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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小区维修基金的申请和使用都是业主、小区业委会、物业行业关注的焦点话题,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据了解,本次修订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调整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上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令第165号)规定相一致。考虑到各地商品房土建造价相对差异较小,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也相差不大,从而使交存标准相对统一。

  (二)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环节。现行《办法》中在物业权属登记环节设置交存把关,由于不动产登记事项现已调整到自然资源部门,为确保维修资金按时足额交纳,修订为业主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交纳,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令第165号)规定相一致。

  (三)对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作出规定。规定了自管维修资金的条件、方式、使用流程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专户应纳入设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监督。对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作了补充规定。

  (四)简化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简化维修资金使用、应急情况使用程序,减少不必要环节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办法规定的五项减少到两项,其中应急维修只需提供一项资料。

  (五)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受益业主分摊。

  (六)增加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监管。规定维修费用不得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同时要求维修项目完成后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结算。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维修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业主自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以及自管期间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专门审计。

  (七)增加了维修资金补建补交、购买商业保险及应急备用金等条款。

  总结来看,《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为:解决维修资金交存和筹集的问题、规范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解决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提高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等多个方面。

  通知指出,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就《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至7月23日。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紫云路99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230031),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zjtwyzb@126.com。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许家权

(责编:关飞、常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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