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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024年04月25日07:31 |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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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消息,《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

传统村落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形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我省共有传统村落807个,其中国家级传统村落469个,位居全国第七。

近年来,安徽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启动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但在具体保护利用中仍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明晰各方职责、保障村民和市场主体权益、如何有效活化利用、破坏行为追责等。为进一步保护传统村落,省住建厅起草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建立村(居)民民主决策、管理、监督机制,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传统村落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应保尽保,实行分级名录管理制度

按照《意见稿》要求,传统村落保护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分级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管理制度,并实施挂牌保护。

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将其从已公布的保护名录中予以删除。

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拆除传统建筑

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破坏、占用与村落相互依存且密切关联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等行为。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

(责编:关飞、常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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