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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立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2021年09月30日07:26 |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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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徽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明确了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备案范围。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的要求,参照《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规定》在原备案范围基础上,将监察委员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至此,一府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了备案审查的范围,同时,《规定》还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条例》增加规定,明确了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总体工作原则,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备案审查工作部门、机构的联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职责权限,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为了增强纠错实效,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对纠错处理的职责分工,以及前期沟通、提出审查研究意见、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等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推动、规范和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对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担任咨询专家,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制度。(记者 叶晓)

(责编:范晓琳、李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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