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五十万!《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从广播电视到手机通讯,从高铁民航到航天探月,无线电应用已遍及生产生活领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7月2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强化了无线电的安全管理,加大了处罚力度,将于9月1日起实施。
禁止伪造、转让无线电台执照
《条例》要求,未经批准,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备、场所、电源等便利条件。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备、场所、电源等便利条件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最高罚五十万
当前,安徽省无线电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擅自设台、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正常的无线电秩序,社会危害日益增大。
《条例》规定,工业设备、科研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治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为了保护电磁辐射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条例》规定,对公众健康或者公众的生产、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电磁辐射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
《条例》还明确,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在重要涉密场所确需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
《条例》要求,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定期开展电磁辐射的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开展监督执法监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破坏电磁环境等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者。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等措施。穆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