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6年5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7月21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了《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總體表示贊成,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后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省委社工部,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22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23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為選民登記提供便利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適應當前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較多、流動性較強等特點,應當增加運用信息化手段為選民登記提供便利的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選民登記提供相關便利服務,對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在修改稿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對此作出規定(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三款)。
二、關於接受報備的機關
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選舉、罷免、辭職等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備案。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部門提出,應當按照國家機構改革調整后的部門職責進行修改。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結合新的部門職責劃分,建議刪去向民政部門備案的規定(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
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增加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對村委會成員開展離任審計等建議,這些建議將在下一步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中予以吸納﹔還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選舉中具體操作層面的相關建議,經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這些建議將在有關部門制定我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中細化吸納。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修訂《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對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健全基層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后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2026年7月24日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