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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三件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2026年08月06日08:07 | 來源:安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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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號

《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由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6年7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7月3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六章 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和補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近親屬回避。

村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由村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和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應當依法進行。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 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八條 縣(市、區)和鄉、民族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做好本行政區域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四)培訓換屆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選舉的來信來訪﹔

(六)總結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情況,指導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七)承辦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至十一人單數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較好的政治素質、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較強的工作能力,辦事公道。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或者其近親屬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並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依法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后公告﹔

(三)組織村民代表推選工作﹔

(四)登記、審核並公布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發放選民証﹔

(五)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審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投票時間、地點、投票方法﹔

(七)做好投票選舉前的准備工作﹔

(八)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並上報選舉結果﹔

(九)處理選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十)總結選舉工作,填報有關數據、材料,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一)主持上一屆村民委員會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財物、公章、檔案資料等。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上一屆村民委員會與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完成交接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計算村民的年齡以居民身份証為依據﹔無居民身份証的,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者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第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

鼓勵村民選舉委員會運用信息化等手段為選民登記提供服務。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四條 提名推薦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能力和正常履行職責身體條件的村民為候選人。

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從事非法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宗教活動或者邪教活動的,不得作為候選人。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黨組織或者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推薦。

村民提名推薦候選人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過半數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規定的候選人人數內填寫提名票,當場唱票、計票,公布提名結果﹔

(二)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委派村民代表參與監督,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集過半數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規定的候選人人數內填寫提名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唱票、計票,公布提名結果。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有適當的婦女名額。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縣(市、區)和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指導幫助下,對候選人人選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候選人。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

第十七條 候選人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十日前張榜公布。

對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不願意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在選舉日七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缺額的候選人應當從原提名的候選人中遞補,並經資格審查后張榜公布。

第十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九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一般應當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也可以設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對老、弱、病、殘等情形不能到現場投票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公布名單,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及選舉工作人員攜帶流動票箱,登門接收投票。

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介紹選舉辦法,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條 設投票站和流動票箱投票的,應當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或者中心投票站開箱、唱票、計票。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確定並公布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召開選舉大會的,也可以當場推選。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

第二十一條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一次選舉中隻有一個投票權,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二條 選舉現場設發票處、秘密寫票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憑選民証領取選票,由其本人到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然后投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是文盲或者因殘疾等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由本人請信任的人代填選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人員代填選票。任何個人不得強行為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代填選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候選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第二十三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難以辨認的選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

投票結束后,由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宣布選票統計結果,並當眾封存選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並張榜公布。

第二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委員,其他當選人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按程序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向當選人頒發省統一印制的當選証書。

第六章 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和補選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接受村民監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辭職申請,其職務自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終止。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被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連續兩次不稱職的。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出缺的,應當及時補選,可以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由村民代表會議補選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投票,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獲得的贊成票應當超過所投票數的二分之一。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止。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和職務自行終止,以及罷免、補選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在五日內向村民公告,並按程序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編造和傳播不實信息、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選舉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指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五)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

擾亂、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責編:蘇恆、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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