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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印發《意見》 違法傾倒垃圾或被行政拘留

2025年07月10日09:24 | 來源:合肥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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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記者獲悉,《關於辦理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適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於日前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印發。

《意見》明確了適用范圍,針對擅自對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進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該條款指出,有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且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為清晰界定“造成嚴重后果”,《意見》列出了六項具體認定標准,涵蓋傾倒等行為非法佔用不同類型土地達到一定面積、在規定時間內有多次或多點位傾倒行為、在生態保護等特殊區域內傾倒等。

“這些標准的出台,讓執法有了更明確的標尺,確保對違法行為的懲處精准有力。”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說。

在部門配合銜接方面,《意見》構建了嚴密的協同執法體系。各部門打破信息壁壘,建立快速響應、無縫對接的聯動機制,實現線索互享、証據互認、執法互助。通過職責明確、流程清晰的協作模式,形成對垃圾違法傾倒行為的全鏈條監管閉環,讓任何心存僥幸的違法行為無所遁形。

《意見》明確,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等部門發現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線索,應調查傾倒次數、傾倒體積或佔用的土地面積和性質、清理處置費用等與案件相關信息,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報告。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調查結果,認為符合“造成嚴重后果”,則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案件線索的,及時通知城市管理等相關執法部門介入,由相關執法部門開展調查,經調查后認為符合行政拘留適用標准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此次合肥市四部門聯合“亮劍”,將形成合力,嚴打重罰違法傾倒垃圾行為。《意見》的實施,也將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對潛在的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相關部門提醒廣大單位和個人,請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維護大家的生活環境。

(合肥日報-合新聞記者 周洪 通訊員 李斐 劉潔)

(責編:關飛、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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