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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發布

2024年01月04日07:52 | 來源:市場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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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人民政府網獲悉,為了規范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日前,安徽省公布《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安置辦法》),定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簽訂協議比例未達要求不得征收

《安置辦法》指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應當達到100%﹔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議的比例不得低於90%。簽訂協議比例未達到要求的,不得申請征收土地。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落實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測算並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未足額到位的,不得申請征收土地。因土地征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還應當包括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

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將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支付給其所有權人,將搬遷、臨時安置費用支付給搬遷人、被安置人。分配給被征地農戶的費用,應當通過社會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農戶指定銀行賬戶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戶。

統一組織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應當優先在村民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選址。選址和安置面積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關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並承擔相關規費。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採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應當先安置后搬遷﹔無法做到先安置后搬遷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被征地農戶騰退房屋之日起3年內將安置房屋分配到農戶。

因政府責任超過3年未安置的,對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被征地農民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於2倍的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還應當另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確權到戶土地補償費超80%歸農戶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被征收的土地已經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的80%以上歸被征地農戶所有,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被征地農戶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並按照法律規定討論決定。會議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務工、經商、服役、就學等原因暫時離開集體經濟組織,不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因結婚、生育、撫養收養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記者 章沁園)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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