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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安徽擬今年年底前全面推行 

2023年04月07日07:27 | 來源:市場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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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記者從安徽省司法廳獲悉,《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2023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全面推行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工作。

《征求意見稿》明確不予處罰清單制定主體。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制定相關清單的,可以在本系統直接適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結合本級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本地區執法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不予處罰清單。

確定不予處罰清單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關於“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全面梳理本部門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重點對執法活動中高頻發生的和行政相對人在過罰相當方面反映較大的處罰事項等違法行為,結合已經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監管現狀和執法實際,確定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行政處罰事項,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初次違法”“及時改正”等具體標准,依法制定不予處罰清單。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有証據足以証明沒有主觀過錯”情形,行政執法部門也可以細化明確“足以証明”的具體標准,並制定相應的不予處罰清單。違法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危害市場經濟或社會運行基本秩序的,不納入不予處罰清單。

實行不予處罰清單動態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時開展本系統不予處罰清單實施情況評估,評估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等,並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不予處罰清單。評估周期由不予處罰清單制定機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動的,不予處罰清單制定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開展清理和動態調整。

規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適用。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實施不予處罰清單。對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不予處罰﹔對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規定,但未列入不予處罰清單的,也應當依法不予處罰﹔對違法行為不符合法定不予處罰規定的,不得違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4月6日起至5月5日止,可通過電話、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電話:0551-65982140﹔電子郵箱:ahsftzfjdc@126.com﹔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安徽省司法廳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記者 馬冰璐)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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