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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就電動自行車管理立法公開征求意見

2022年04月17日07:56 | 來源:合肥在線-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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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要不要戴頭盔﹔外賣、快遞等企業要不要為騎手購買人身保險﹔電動自行車亂停放要不要處罰……從即日起至5月14日,《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打擊生產銷售等環節的 各類違法行為

  草案征求意見稿結合本省實際,針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擬定了全過程、閉環管理的法律責任。電動自行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証,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者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目的是打擊拼裝、違法加裝或者改裝的行為。

  “國標”電動自行車

  登記上牌之后才能上路

  征求意見稿擬定了電動自行車管理范圍、電動自行車定義,規定了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適用機動車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顯示,在《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新強制性國家標准)實施前購買、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通行標識。

  臨時通行期限為七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置臨時通行期限的,臨時通行期限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對臨時通行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臨時通行期限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挂臨時通行標識,臨時通行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或者臨時通行期滿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挂臨時通行標識,故意遮擋、污損臨時通行標識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

  必須年滿16周歲

  意見稿顯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醉酒駕駛,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在沒有非機動車道或者借機動車道通行的情形下,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裡。違反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坐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違反規定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規范佩戴符合質量標准的安全頭盔。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在樓道停放、充電

  或處500元以下罰款

  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准,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住宅小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征求意見稿提出,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挂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對允許登記的非標車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則提高罰款標准為二百元。

  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逆行、不戴安全頭盔、違法載人等,或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對違規停放的車輛未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提出,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租賃企業需為車購買

  第三者責任險

  意見稿明確,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規范設置外賣、快遞的裝載、運輸裝置,按照規定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相應的保險。

  從事電動自行車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必要管理人員,按照要求設置電子圍欄,隨車提供安全頭盔,為所屬電動自行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相應的保險,並做好電動自行車的規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

  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違反規定,對違規停放的車輛未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參與方式

  在征求意見期間,公眾可以通過安徽省司法廳官方網頁直接提交修改意見,也可通過信函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30031),或者電郵:sftlfych@163.com。(戴小花)

  

 

(責編:黃艷、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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