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逐步全省通办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援条例》),7月1日起实施。同时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起实施。
法律援助申请逐步全省通办
新修订的《法援条例》不设章节,共三十三条。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保障不够充分、法律援助更大范围惠及困难人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新修订的《法援条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相较于原条例,增加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法律援助事项。
《法援条例》完善法律援助程序。一是规定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三是强化对法律援助人员及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
《法援条例》明确将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逐步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让当事人少跑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方便当事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同时,优化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减轻基层负担。《法援条例》明确,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探索设立法律援助职称专业,畅通法律援助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巩固法律援助队伍。
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完善传统村落的相关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价值等受到严重影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警示,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等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价值等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关于传统村落的传承利用,条例规定加强综合利用。传统村落的传承利用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发挥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
条例明确推动文化资源传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挖掘农时节气等传统文化价值,提炼文化内涵,形成文化标识;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等;支持传统建筑工匠等开展技艺传承创新活动。
同时,要加强资源利用,强化产业发展。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开办民宿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等,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等产业。
条例明确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支持上述传统村落。
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安徽省水运优势明显,内河航道总里程达6621公里,通航里程达5811公里,其中高等级航道2202公里,特别是随着江淮运河全线通航,正式形成“双通道达海、两运河入江、河江海联运”水运新格局。
为了保障航道正常运行,保护通航建筑物等基础设施,办法对航道养护和保护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突发事件涉及通航建筑物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
从事采砂、打捞、钻探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助航、警示标志以及防撞设施。
为了优化航道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办法规定,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协作,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构建长三角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区域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航道行政执法联勤联动,推动航道行政执法协作等工作;建立航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联动机制。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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