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开展城市更新 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近日,亳州市印发《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扎实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打造高质量发展、高颜值生态、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高水平安全的城市空间,加快建设具有亳州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现代化城市。
《方案》明确,要建立“1+N+X”城市体检指标体系,精准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建成城市体检数据库,形成城市体检报告,系统推进“城市病”治理。由各县加快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内容。
《方案》进一步明确,要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注重保护传统特色风貌,应延续当地特色建筑风貌和营造方法,建筑高度、风貌和色彩不得突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管控要求。其中,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公共基础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设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制约;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特色风貌塑造类更新项目,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潜在历史建筑,用于公益性功能的,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计入容积率。
《方案》指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因保护管控措施等原因,在老旧房屋改造提升项目地块内难以增加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或为城市更新项目额外提供公共绿地、广场的项目,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同一项目实施主体实施的各类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按照资金统筹平衡的原则,实行异地建筑容积率转移,实现整体平衡。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与使用功能兼容。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按照城市设计进行统筹平衡和分类管控,存量建筑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
《方案》同时指出,要通过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合验收、帮办服务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审核并提出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地。
《方案》要求,要加强试点示范,打造一批在统筹谋划、设计创新、资金筹集、规范管理、长效运营等方面示范性强、效果突出的典型城市更新项目,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指导项目实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汝平 周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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