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打出“3456”组合拳 推深做实“集采药品进药店”工作

为持续扩大集采药品的覆盖范围,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和便捷度,降低群众就医用药经济负担,宿州市医保局从2023年起积极开展“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经过近两年的运行,“集采药店”从首批36家试点单位扩围至现在的71家,每家药店平均配备常见病、慢性病集采药品达50种以上,共销售集采药品200余万元,服务患者6万余人次,深受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做实“三件事”,打牢试点工作制度根基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筹划推进试点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参加试点工作启动仪式;省局领导深入实地调研,帮助协调解决药品保供配送等问题。
广泛学习调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国家、省关于医药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赴兄弟省市学习考察“集采药品进药店”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定点零售药店和广大群众实地调研和走访,了解药品销售情况和群众需求。
统一多方共识。多次组织定点零售药店、配送公司和医药企业召开座谈会,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协调,并对集采药品采购、销售、配送、回款及监管等问题达成共识、统一思想,为制定《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方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严格“四统一”,创新集采药品销售模式
统一销售价格标准。国家、省(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原则上统一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药饮片在中选价格上可加价25%);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省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药品,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国家、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倡导参考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减轻群众负担。
统一专柜销售集采药品。“集采药品”统一实行专柜销售,并标明“集采”字样,其他非中选药品不纳入专柜,方便群众购药。
统一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统一采取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一张是集采药品中选价格标签、另一张是销售价格标签),方便群众比对。
统一挂牌接受社会监督。集采药店统一颁发“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定点单位”标牌,方便社会监督。
明确“五规范”,加强集采药店运营管理
规范药品范围和品种。药品范围包含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省(省际)和后续国家、省(省际)在我该市落地的“集采药品”以及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其他药品均可同步在药店销售。“集采药店”备货量首年在40个品种以上,以后逐年增加,且以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主。
规范药品采购和流转。“集采药店”必须按程序和要求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线采购“集采药品”,按照申报预约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或合同约定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以总公司名义统一采购、销售的连锁药店,其总公司采购药品可按规定流转至所属分店(仅指市内下属门店,且为市医保局批准的“集采药店”)销售,严禁跨地域或跨公司串换、转卖“集采药品”。
规范药品保供和稳价。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集采药店”要严格完成“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切实做好“集采药品”的供应保障。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可仍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
规范药品回款责任和时限。“集采药店”是药品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国家“集采药品”交货验收及发票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省(省际)“集采药品”付款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有效减轻药企资金压力,确保“集采药品”有序供应。
规范药店日常监管和培训。市、县医保局加强“集采药品”销售监管,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列入医保协议条款;落实好经常性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区域内“集采药店”进行集采政策培训,提高药店人员集采政策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
坚持“六举措”,激发集采药店发展活力
坚持协议管理。与“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单位签订“四统一”、“五规范”管理规定承诺书和《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试点服务协议》,明确“集采药店”应执行的有关条约和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对“集采药店”不按规定渠道采购、配备药品种类不足、不按中选价销售不能如期完成约定采购量等违反协议行为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坚持定期检查。坚持每季度或半年组织一次运行情况检查,并召开运行情况分析会,通报“集采药店”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确保运行有序、规范。
坚持考评机制。制定考核细则,开展宿州市“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示范单位”年度评选活动,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全局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对考核不及格的,通过开展约谈、暂停集采药品采购、销售资格等方式,限期整改。
坚持动态调整。对考核成绩较差或运行中群众投诉较多的集采药店,取消“宿州市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定点单位(示范单位)”资格,退出“集采药店”名单。
坚持宣传引导。通过召开“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启动仪式,利用新闻媒介和平台,多方式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并在市医保局官网长期公示“集采药店”名单,方便群众近距离选择药店。
坚持奖励激励。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一方面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先,另一方面还在医保年度综合考核中专门对“集采药店”设立特殊加分项,并与医保质押金的扣除相挂钩。(曹根寨)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