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维权调查意外查获假冒雨衣
未取得浙江义乌市某公司的授权,就冒用这家企业厂名生产雨衣;没有申请商品条码,就“无中生有”伪造一个条码印制在雨衣外包装上,近日,安徽省枞阳县一家雨具公司的造假行为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维权调查时意外发现,当事人也因此收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罚单。
3月2日10时许,枞阳县市场监管局项铺市场监管所收到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件,称一家雨具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雨衣。“我们所辖区没这家雨具企业!”对辖区雨具企业“门儿清”执法人员顿感疑惑。就在这时,雨坛市场监管所的电话消除了疑惑。原来,这家雨具公司在雨坛镇注册,当日早上雨坛市场监管所去维权调查时,发现雨具公司已搬迁至项铺镇,便将投诉举报件转至项铺市场监管所处理。
事不宜迟。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到达现场。执法人员经30分钟现场核查,并未发现投诉举报件所涉雨衣。“这个公司的雨衣和浙江义乌某公司的雨衣,怎么商品条码是一模一样的?”就在执法人员准备结束调查时,一名执法人员无意间发现身边雨衣的疑点。于是,他不动声色地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查询,发现雨衣上的商品条码根本查不到。“这个条码是印刷厂印刷包装时标注上去的,我也不清楚是否注册。”面对执法人员的疑问,雨衣厂负责人吴某始终无法自圆其说。
当执法人员让吴某提供浙江义乌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时,吴某解释说,“是上游客户委托印刷厂印好包装袋送给我公司的,我公司组织了生产,但我们与上游客户、上游客户与浙江义乌某公司均未签订有关授权合同”。
鉴于此,执法人员报批后现场扣押了1015件标注浙江义乌某公司的雨衣。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将雨衣厂从雨坛镇迁来后,在未取得浙江义乌某公司的授权情况下,今年分两批生产了1125件标注浙江义乌某公司的雨衣。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生产雨衣和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的厂名和伪造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鉴于此,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冒用他人厂名和伪造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并罚款1.6万元。(章洋 唐林 陆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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