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政协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保留副县级)姚芬兰,在2009年至2016年,利用其担任桐城市新渡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4.8万元。日前,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姚芬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姚芬兰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三千元及监察机关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姚芬兰,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桐城市。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任桐城市新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任桐城市新渡镇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桐城市新渡镇党委书记;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桐城市新渡镇党委书记(副县级);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任桐城市政协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保留副县级);2017年1月至2020年8月,任桐城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保留副县级)。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芬兰利用其担任桐城市新渡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24.8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210.3万元、购物卡9.5万元、烟酒卡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芬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姚芬兰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属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55.3万元,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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