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明”立法 为高质量发展添力

——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诞生记”

2020年08月18日18:39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6月16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这是合肥市首度为“文明”立法。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着眼合肥市实际,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条例》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对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与时俱进 立法回应时代要求

为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紧扣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新要求,《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开宗明义说明了立法目的,强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明确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文明公约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公民不得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禁止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在医院就医发生纠纷时,围堵医院,打骂医护人员……《条例》结合合肥市实际,将草案稿中的基本规范进行了区分,将禁止性行为划定在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定要求之列。

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转化为法律条文,侧重发挥立法引领和价值传导作用,引导公民崇德向善,进一步推进城市文明建设。

明确边界 立法坚持规范倡导并举

早在今年4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规起草小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作了初步修改。随后,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进行刊登,并发部分市直部门征求修改建议。修改过程中共收集44条意见,后采纳21条。

6月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统一审议,并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在6月16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再次进行了审议。

“对禁止行为和倡导行为分开描述,修改后的结构会更加清晰。”

“建议所有条款中严禁的行为比提倡的行为多,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知道所有的禁止行为条款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

根据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条例》在结构上设为五章;在条款内容上将基本规范分为禁止性行为和应当遵守的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增设了合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没有规定的罚则。

齐抓共管 立法汇聚多方合力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与,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各自职责,既是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重要考量部分,也是关乎法规中各项机制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

《条例》坚持压实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提供公共财政保障;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协作机制。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为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条例》增加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时要求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在强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力度方面,《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探索更加明晰。规定了对“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等行为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着力加强促进合肥市文明行为领域立法,既是顺应时代潮流,也是适应现实需要,为推动合肥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任达 刘畅)

(责编:吴西露、郭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