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监察机关”的积极探索

2020年08月11日08:56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取得理想效果,作出良好示范,产生涟漪效应,扩展到各级人大。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监察机关”上作出的积极探索,有助于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机制,促使各项监察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朝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不断迈进。

8月1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人大如何监督监委,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我国《宪法》《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这些法律规定为“监督监察机关”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监察法》的要求,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重要体现。关于如何开展监督、何时开展监督,《监察法》没有作出特别具体详尽的规定,写好人大审议监察机关专项报告这篇文章,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优化。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基础牢固,方能行稳致远。为提高这次专项工作报告起草、修改和调研质量,国家监委分别召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负责同志、部分特约监察员和专家学者、部分省市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对报告稿的意见建议。国家监委还积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监司委沟通联系,两次将报告稿送全国人大监司委征求意见,体现了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也生动彰显了对权力机关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

而在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全国人大监司委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先后到河北等9个省市开展实地调研监督,分别召开中央追逃办成员单位和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对报告稿两次进行修改。种种努力,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开了个好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关键在于找准问题。一方面要充分肯定成绩——杨晓渡主任在报告中披露:2014年至2020年6月,共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找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正视监察机关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在审议中有的放矢,切中要害,有针对性地提出前瞻性、建设性建议和意见,推动监察机关不断改进追逃追赃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专项工作审议后的整改监督上须持续发力。如推行附“具体问题清单制”,既提出总体要求,又突出整改重点;健全审议意见整改评价体系,完善跟踪监督机制,确保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力。

“潮平岸阔催人进,风正扬帆当有为”,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取得理想效果,作出良好示范,产生涟漪效应,扩展到各级人大。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监察机关”上作出的积极探索,有助于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机制,促使各项监察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朝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不断迈进。

本报特约评论员

(责编:黄艳、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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