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获刑

2020年06月03日09:22  来源:安徽网
 

犯罪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受贿次数累计达到上百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安庆市宜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程贤华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程贤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程贤华,1962年3月5日出生。原系安庆市宜秀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曾任安庆市宜秀区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宜秀区区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安庆市宜秀区都市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住安庆市迎江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安庆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定: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程贤华利用其担任宜秀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区委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及宜秀都市产业园项目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103.9409 万元。

一审法院原判认为,被告人程贤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3000元,并与其特定关系人张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156409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认定被告人程贤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程贤华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七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程贤华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六乔)

 

(责编:关飞、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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