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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发进厂,白发离厂,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农民工李长胜手拿一摞“工作证”,却不能为自己的“身份”讨来一个“说法”——
我为谁工作了一辈子?

    日前,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农民工李长胜向记者反映,1979年4月1日,他经人介绍进入原合肥卷烟厂工作,2005年3月17日,他被烟厂成品库车间主任通知 “明天不用再来上班了”。“辛辛苦苦工作了26年,一句话就让我离开了,什么手续也没有,什么补偿也没有,这怎么和法律说的不是一回事?”为讨个“说法”,从2005年5月到2006年12月,李长胜先上劳动仲裁庭后上法庭,奔波了一年半时间却无果而终。

    “这么多年来,我究竟是为谁流汗,究竟为谁工作了一辈子?”这个大大的问号至今仍在李长胜的心头盘旋。辞退起纷争“我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今年58岁的李长胜告诉记者,1979年4月1日,他经亲戚介绍进入原合肥卷烟厂(合肥卷烟厂于2005年3月改制为安徽黄山卷烟总厂;安徽黄山卷烟总厂于2006年6月更名为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工作。进厂时他还向厂方交了由人民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共同开具的证明材料。李长胜说,在此后的二十多年,他虽多次要求与烟厂签订劳动合同,但烟厂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双方一直未能签订书面合同。

    “进厂后,我先在三车间,后到二车间,最后到成品仓库,工种不固定,由车间领导安排工作,主要是干那些脏、累、差、正式工不愿干的活,也就是卖苦力。”李长胜告诉记者,“在这么多年的工作中,我一直是遵规守纪、任劳任怨的,也正是我的勤恳,才得以在烟厂一直以一名农民工的身份干了二十多年。工资虽然比正式工低,但烟厂毕竟是大型国有企业,从不拖欠工资,到月就发钱。”

    李长胜还向记者展示了烟厂给他发放的各种证件,有“临时出入证”(1981年发)、“洗澡证”(1992年发)、“上岗证”(1991年发)、“考勤卡”(2000年发)和“长期出入证”(2003年发),每个证件上都注明了他的姓名、年龄及工作岗位等。

    “临了一句话就让我走人,这公平么?”老实巴交的李长胜回到家后总是反复说着这句话。像是自言自语,又像叩问苍天。

    在儿子的支持下,李长胜拿起了法律武器,他要为自己讨回公道。2005年5月12日,李长胜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安徽黄山卷烟总厂依法给其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

    为李长胜代理此案的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夏明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04年合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24元,而烟草企业的人均收入远高于合肥市的平均工资。李长胜自1979年4月2005年3月在烟厂工作,烟厂应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1200元,加上额外经济补偿金15600元,合计人民币46800元。

    劳动仲裁李长胜是搬运公司员工,可是在劳动仲裁中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烟厂声称,李长胜这么多年都是为合肥蜀山搬运公司工作的,并不是为他们工作的,他们从未发给李长胜任何工资,给他发的各种证件都是为了出入厂区方便。这些话让李长胜迷惑了。

    “我从未和搬运公司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李长胜说现在讲起这些事,仍有一种被耍弄的感觉。“在烟厂工作期间,我的工资都是在车间领的,由车间会计发给我。只是离厂的前一年,我的工资‘变’成了由合肥蜀山搬运公司派到车间搞农民工管理的一位同志发给我,当时我也不知道这里面有啥道道。作为农民工,我只知道干了活有人给钱就行。现在烟厂却说我是合肥蜀山搬运公司派遣到厂里工作的农民工,我突然成了合肥蜀山搬运公司的人。我怎么也想不明白,我的关系竟像变魔术一样跑到了蜀山搬运公司,对这种变动厂里也从来没人告诉我一声。”

    为了查清真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长胜又申请追加合肥蜀山搬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仲裁。在庭审中,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称:李长胜提交的证据表明,其本人在20年前就以临时工身份到烟厂工作,其与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该公司一再强调他们公司里绝对没有李长胜这个人,也从未出具任何派遣李长胜到烟厂工作的证明材料。

    而烟厂则称:李长胜是被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根据其与原合肥卷烟厂订立的 《合肥市搬运装卸理货作业合同书》派遣到原合肥卷烟厂,从事搬运、理货等工作的。原合肥卷烟厂按月将劳务用工费用及按劳务用工费用18%确定的管理费,汇入蜀山搬运公司,再由蜀山搬运公司发给各劳务用工人员。为此,烟厂提供了两个证据:一份由合肥蜀山搬运公司加盖公章的《劳务公司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显示的制表时间为“2003年8月24日”。在此花名册中有“李长胜,男,初中,52岁,成品库”的登记。另一个是,合肥蜀山搬运公司副总经理刘克香于2005年6月6日在烟厂作的一份“协商笔录”,该“协商笔录”称:“李长胜是我公司派到你厂工作的。……我记得李长胜从我公司到(你厂)工作也就是八九个月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个月时间。他是临时由我公司派到你厂的。”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长胜是与谁建立劳动关系的。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李长胜是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录用的员工,工资也由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发放,与李长胜建立并存续劳动关系的是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因此,对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辩称与李长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本委不予采信。”

    2005年11月1日,该委以李长胜与安徽黄山卷烟总厂无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起诉途中搬运公司“人间蒸发”

    无奈之下,李长胜于2005年11月17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递交诉状,将烟厂和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同时告上法庭。不料中途又突生“波折”,合肥市蜀山搬运公司于当年12月26日被工商部门注销,致使该案推后半年才开庭审理。

    2006年6月15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李长胜的起诉。理由是:李长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安徽黄山卷烟总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本案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李长胜不服,于2006年6月26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民事裁定,指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进行审理。

    2006年12月12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李长胜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李长胜与原合肥卷烟厂之间系派遣劳务关系,故原合肥卷烟厂不是李长胜的用人单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夏明律师却认为,李长胜所掌握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他与烟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991年烟厂给李长胜发的“上岗证”,能够证明李长胜在烟厂有自己的岗位,此证明确了李长胜在烟厂的工种:封箱工,部门:第三车间。如果李长胜与烟厂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烟厂又为何给他办理上岗证,设置工作岗位?2000年发的“考勤卡”,更能充分证明李长胜是烟厂的员工。卡上清清楚楚地写着:“部门:三车间;姓名:李长胜,卡号为00508”。卡的背面有这样一句说明:“本卡供员工考勤、就餐和上岗实用。”据合肥卷烟厂2000年1月12日发布的《电脑考勤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称:企业在册职工统一由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考勤卡,其他长期在厂工作施工的外单位人员(装卸、搬运及有关施工人员)一律由企管部门办理临时上岗证。这说明烟厂已将李长胜作为单位的员工对待。李长胜自1979年进入烟厂,连续在该厂工作了26年之久。26年里,李长胜一直接受烟厂的管理与其厂规厂纪的约束。烟厂也存在连续多年有规律性地向李长胜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

    夏明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对照以上有关条款,完全可以认定李长胜与烟厂的劳动关系成立。当然,这只是我作为律师的个人看法。李长胜的维权要想有个圆满结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拿到这份判决书,李长胜欲哭无泪。烟厂回应劳动仲裁和法院已定论

    四处奔波,曲曲折折,“讨”来的竟是这样一个结果,李长胜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他也不知道,他的维权之路还有多远。

    “事实就是事实,白的不能说成黑的。”原合肥蜀山搬运公司副总经理刘克香5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曾于2005年6月8日就烟厂提供的‘协商笔录’给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了一分情况说明:一,经查证,李长胜不是合肥蜀山搬运公司人;二,笔录内容都是烟厂人力资源部的一位同志讲的,为不影响我公司在烟厂的业务,我违心地在笔录上签了字。现在,我还是那句话,李长胜确实不是我公司人,也就不存在由我公司派他到烟厂务工。”

    说到那份盖有合肥蜀山搬运公司公章的《劳务公司人员》花名册,刘克香明确表示,这份花名册非合肥蜀山搬运公司全体员工花名册,造册人也不是合肥蜀山搬运公司,它是烟厂自己统计、打印好之后叫蜀山搬运公司盖章的,当时,为了“维护业务关系”,蜀山搬运公司未对上面的人员进行核对就盖了章。

    刘克香说:“我与李长胜非亲非故,我说句公道话,人家黑发进厂,白发离厂,干了一辈子,厂家应按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

    5月17日,记者两次就李长胜一事采访了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人力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李长胜的事,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都已有定论,我们不便说什么。”

    积极维权还要善于维权

    就李长胜的维权“遭遇”,记者采访了安徽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陈宏光。

    陈教授说,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只认法律上证据,尽管法律真实有时与客观真实不相吻合。就李长胜一案,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将烟厂提供的那份《劳务公司人员》花名册作为仲裁或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但这个花名册只是一种书证,而且是单方提供的,更重要的是,在花名册上加盖公章的合肥蜀山搬运公司已对花名册有关内容予以否认。李长胜还可以在原有证据基础上,提供证人证言,来进一步证明自己与烟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陈宏光教授认为,农民工维权要充分注意维权方式和规则,李长胜既然走上了司法程序,就要遵守法律规则,坚持走到底。从这一点上看,法院一审判决后,李长胜没有及时提起上诉,是个失误。不过,如果李长胜现在又有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烟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就可以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案件错误。

    听记者谈起李长胜的维权“遭遇”,省总工会法律部部长汪芳泉首先表示“震惊”,同时他赞成李长胜要“在依法维权路上走到底”。

    汪芳泉表示,李长胜事件,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又一次推进了公众的视线。

    “城市农民工是处于边缘状态的边缘人,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城市农民工受到各种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但实质上城市农民工又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城市的发展又离不开他们,对他们多种歧视实在不应该。”汪芳泉说,农民工权益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保证,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观念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体制和法律上的原因,关键是缺少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和支持。大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缺乏保护意识,农民工自身社会保障意识也很淡薄,如果李长胜当时签了合同,就肯定不会有这么多麻烦。当然,还有劳资双方实力悬殊、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等因素。农民工在工作和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掌握主动。如工作证、考勤表、工资条等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支持自己主张的权利方面的证据。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而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却不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还没有意识到劳动合同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记者 冯长福)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创建时间:2007年6月01日16:00:50
(责任编辑: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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