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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考虑安全、生态、交通成本以及对事后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仅从黄金周产生的背景来看,其功能已日趋异化。改革黄金周,建设强制性的弹性休假制度,已刻不容缓。
黄金周诞生于1999年。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1999年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结束,国内经济内需低迷,通过黄金周这种长假刺激公众的休闲、度假需求,成为当时的一个最优选择。二是保障公众的休假权利。黄金周制度虽然是一种带有强迫性质的休假制度,但它能够有效地保证普通的工人、办事人员以及部分农民工能够安享7天的假期。
但是,目前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整个社会的消费早已升温,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着较快的增长态势。今年前6个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3%。在这一背景下,黄金周的存在与否,显然已不会对消费和内需产生更大的拉动力,相比较其利益背后的安全、生态、交通等看不见的综合成本,其存在的价值更值得考量。
从保障公众休假权利来看,公众虽然可以享受长假期,但休闲质量却日趋下降。一方面是旅游景点票价上升和旅游费用的上涨,使旅游的成本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黄金周的“拥挤”已使旅游的休闲价值大幅下降。这样的休假实在没有多少“休闲”可言,不受罪、不挨宰已相当不错了。
所以,从真正维护公众休假权利、提高公众休假品质、提升公众幸福感的角度看,黄金周的“废止”或至少是“改良”已迫在眉睫。目前,从技术上看,景区接待量的控制、小黄金周的实施当然是可以迅速实现的一些应急措施。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一个强制性的弹性休假制度。
所谓强制性的弹性休假制度,是在现有《劳动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基础上,对法律条文予以修订,赋予其强制性和自由支配性,并完善其法律责任,尤其是要考虑“计件制”下如何保障公众的休假权利。唯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休假权,还民一个轻松愉快和谐的节假日。(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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