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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出车祸遇难 伤心家人状告六名同桌人

    合肥一名男子参加朋友的宴请,白酒喝高了仍驾驶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出车祸身亡。这名男子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将一同饮酒的6名“酒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对朋友照顾不周的责任。据悉,这起控告酒友的民事案件将于近期开庭。

    2007年12月21日晚9时15分左右,合肥男子刘某驾驶摩托车行至临泉路和界首路交叉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刘某当场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显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213毫克/100毫升,超出规定标准多倍,属酒后驾车,要负事故主要责任。

    据了解,刘某出事前,是和6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喝酒的。根据刘某家人的代理律师调查,那天,刘某的一个朋友因工作转正,在合肥十里庙附近的一家酒店宴请同事和朋友,其中包括刘某。大家饮酒吃饭至晚上9时左右散席,“7人共喝了两瓶半白酒”,之后,刘某独自驾车离开。

    刘某家人认为,这6人不但导致刘某饮酒过量,在他打算骑摩托车回家时,没有尽到相互帮助的义务,无一人加以劝阻和陪护,具有重大过错,对刘某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刘某家人将这6个人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承担各项费用共21万多元。

    酒后出事告酒友,此举引发一些人的异议,他们认为,刘某是成年人,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朋友对他并无相关照顾义务。不过,刘某家人的代理律师宋晓梦认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显示他当晚饮酒严重过量,作为朋友,仍让其独自驾车离开而不作为,原告此举仍有一定诉讼价值。(王晶 记者孙晨)

    -新闻链接

    2008年1月,重庆一男子在年终聚会上因高兴多喝了几杯,没想到喝下500克白酒后突发急性酒精中毒,导致心功能、肾功能、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重庆市彭水县法院判决死者的几名同事赔偿死者父母58512.87元。法院认为,被告虽在席间有劝阻喝酒行为,但没达到阻止效果,最终导致同事醉酒死亡,所以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2007年10月,南京一男子在聚会喝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身亡,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但家属将4名酒友告上法庭。南京江宁区法院认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杭州市一名工程师陪客户和领导吃饭,在众人劝说下喝了逾250克黄酒,席间如厕时不慎摔倒晕厥,众人以为其醉倒将其抬到一边休息,下午才想起他尚未醒来,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颅骨骨折后延误抢救时间,导致脑疝晚期死亡。死者亲属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同桌者和饭店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万余元。
来源:《新安晚报》     
创建时间:2008年7月24日8:58:15
(责任编辑:马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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