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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为获奖励组织盗窃

    一刑满释放男子被侦查机关安排为“特情”卧底线人后,为获得公安机关奖励,竟组织指挥他人结伙盗窃作案,并将窃取的赃物部分上缴,部分销赃分配。近日,这起案件在阜阳中院终审结案,5名涉案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现年44岁的王某是界首市颍南辖区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6年,出狱后又因盗窃两次被劳动教养4年6个月。2007年,界首市城区发生多起电瓶车、自行车被盗案。为通过“卧底”人员提供破案信息,当地公安机关安排王某作为“特情”人员,并明确告之不能参与盗窃。

    可恶习不改的王某为获得奖励,先后找到河南省沈丘县40岁的农民东长友,界首市颍南办事处农民代志国,并通过代志国找到代志朋及河南省沈丘县农民姜复军,5人共同预谋盗窃,并由王某为他们分工。

    2007年8月24日至25日,该团伙先后在界首市城区内实施多起盗窃,窃得电动车3辆、自行车1辆。其中2辆电动车由王某、代志国送交公安机关,其余赃物被销赃。同年8月28日被告人代志朋、东长友、姜复军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代志朋有期徒刑3年;东长友、王某有期徒刑各2年,姜复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对各被告人并处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罚款。

    宣判后,王某以自己是公安机关安排的“特情”人员,不应认定其盗窃为由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终审认为,王某作为“特情”人员为获得奖励,指使他人并参与盗窃犯罪,系本案主犯,鉴于其能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已依法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石中原)
来源:《新安晚报》     
创建时间:2008年7月23日10:11:43
(责任编辑:马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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