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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宣判
许霆盗窃罪名成立,获五年有期徒刑

    人民网广州3月31日电 (记者贺林平、李刚)今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案进行了重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服从该判决结果,不再上诉。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发现机器故障后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随后潜逃一年才被抓获,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被判无期徒刑,由此引起社会哗然,普遍认为此案判决过重。2007年1月10日,省高院将许霆案裁定发回市中院重审。

    重审中,市中院认定,被告人许霆既没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像其辩解那样报告和上缴款项,而是携款逃匿。其主观恶性明显,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至今未退缴赃款。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依法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说,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考虑到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以下从宽处罚。”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创建时间:2008年4月01日7:56:13
(责任编辑:马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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