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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破局之旅”启动
合肥现有出租车重新确定经营者,分批次适度增加出租车数量,“公车公营”将成发展方向

    核心提示

    新修订的《合肥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上周三面世,悄然掀开了合肥市新一轮出租车经营权转换和新增运力投放的面纱。截至目前,合肥市现有6483台出租车,保有量已10年未见变动,第二轮经营权转换的启动时间也已经迟到3年多。

    昨天上午,合肥市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安强发布消息称,合肥市委、市政府决定从7月起启动该项工作,旨在解决日益突出的“打的难”问题,建立与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相适应的出租车管理新模式。

    现状

    数量十年未增加

    6483台,合肥市出租车数量从1998年起即纹丝不动。来自合肥市交通局的一项统计显示,合肥市现有出租汽车公司43家,从业人员1.7万余人。

    应该说,出租车在服务合肥城市发展、外来人员投资和市民生活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存在出租汽车公司数量相对偏多、规模偏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时常发生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不良事件,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还达不到社会和市民的要求。

    合肥市于1996年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第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有效期为8年。事实上,合肥市出租车首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已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要求,并考虑到该行业的特殊性,合肥市一直未出台相关转换政策和措施。

    探求

    12年法律突破路

    如何把握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规律,探求维护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路子?合肥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并从法律层面寻求突破。

    1996年9月,合肥市政府发布了《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0多年过去,原出租车行业管理手段显然已不能适应合肥发展实际,合肥出租车行业迫切需要一纸新规。

    2007年下半年以来,有关职能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论证,进而启动《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立法程序。

    今年3月,合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相关部门关于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和新增运力投放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

    破题

    开启“破局之旅”

    经过数次论证,《办法》1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安强说,该办法的修订目的是完善出租车行业的法律基础,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至此,合肥市出租车行业开启“破局之旅”。

    鼓励“公车公营”

    目前在合肥市6483台出租车中,仅有143台真正由个体经营,其余基本上都是挂靠出租车公司。但是,许多车辆名义上为公司经营,产权却属于个人。

    针对现营运出租车经营权转换,《办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经营者。经营权限为8年,期满后由政府收回,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办法》还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收购个体出租车并实行公司化经营。有关人士称,合肥现有43家出租车公司将进行整合,最终可能将由5~6家公司实行规模化经营。公司从政府获得经营权,并由公司直接出资购买车辆、招聘司机,公司和司机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这种“公车公营”模式,有望成为合肥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方向。

    适量投放出租运力

    破解合肥日益突出的“打的难”,最为直接的办法应该是增加出租车运力。至于投放多少,何时投放,有关方面目前尚未给予明确答复。但增加出租车运力,眼下似乎已经是铁板钉钉的事。

    据介绍,新增出租车的相关具体方案待《办法》正式出台后,根据实际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实施。有关方面的表述为:适度增加出租车数量,并分批分阶段适量投放。

    杜绝“炒车”行为

    眼下在温州,一台出租车营运证已经炒到了125~150万元。那么,合肥市新一轮出租车经营权转换会否引发“炒车”现象呢?对此,《办法》也给出了答案。

    按照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在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但这种转让行为将受到限制,比如须在取得经营权满2年之后,而且出租车和经营权一并转让,公司经营的出租车辆不得转让给个体经营等。

    除此之外,出租车转让经营权须由转让人、受让人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并签订统一格式的转让合同。受让人应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剩余年限的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领取新的车辆运营证,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保护驾驶员权益

    在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是最辛苦的职业。《办法》对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比如,要求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向个体出租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王晶 张梵晞 记者胡佩)
来源:《新安晚报》     
创建时间:2008年7月23日8:12:00
(责任编辑:马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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