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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感冒被治成植物人 凤阳某医院赔偿66万

  18岁少女小杨因感冒、咳嗽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支气管炎扩张、病毒性脑炎。可住院3天后,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变成了“植物人”,小杨的父母因此状告医院。日前,经法院调解,凤阳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小杨各项费用26万元。至此,这家医院为自己的诊疗缺陷“埋单”66万元。

    2002年5月4日,小杨因感冒、咳嗽被家人送到凤阳县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及病毒性脑炎,对支气管炎和支气管扩张进行了治疗,但对病毒性脑炎没有进一步采取确诊措施。3天后,小杨陷入昏迷状态。

    5月8日,小杨被转至蚌埠某医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及支气管扩张,治疗至7月20日未见好转,次日转到省中医学院神经病学研究所附属医院治疗。至2002年9月12日出院时,小杨的诊断为脑干脑炎、植物人状态、支气管炎扩张。

    当年10月15日,小杨的父母以凤阳县某医院在接诊和治疗中存在严重错误、致使小杨脑部严重受伤和蚌埠某医院误诊、延误治疗从而导致小杨成为植物人为由,将两家医院起诉到滁州中院,索赔109.84万余元。

    经过3年多的漫长诉讼,滁州中院认定,凤阳县某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瑕疵,医院的延误治疗与小杨的现状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005年12月23日,滁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凤阳县某医院赔偿小杨48.69万余元。宣判后,凤阳县某医院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4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凤阳县某医院赔偿小杨损失的80%,共34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今年1月,小杨父母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小杨后续治疗不能间断,费用每年约需19万元,随后,在与医院商讨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再次向凤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按省高院判决的比例支付后续治疗费及赔款16.8万元。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日前双方达成最终赔偿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小杨26万元。(高建业 郜征)
来源:《安徽商报》     
创建时间:2007年5月26日8:35:24
(责任编辑: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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