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發布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人民網合肥3月10日電(韓震震)用罌粟制作鹵菜,兩人在獲刑的同時還要向社會公開道歉﹔一車兩賣,雖然銷售公司不知情,但消費者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3月10日,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市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並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
網絡購物和服務消費糾紛增長顯著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程鏡介紹,2022年,合肥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全面促進消費、加快消費提質升級,推動消費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全年兩級法院審結產品責任糾紛142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26件,旅游旅店、餐飲娛樂、教育培訓等服務合同糾紛1706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426件。
“糾紛案件類型多樣,涉及20余個案由,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網絡購物和服務消費糾紛增長顯著,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成為消費者維權案件中數量最多的案由之一。”程鏡在介紹涉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主要特點時說。
用罌粟制作鹵菜,獲刑還要公開道歉
發布會上,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一級法官欒蕾發布了7個合肥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中檢察機關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究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大了對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在介紹被告人高某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時,欒蕾說道。
2021年1月,被告人高某在其經營的香料銷售部內,將從老家購買的5千克罌粟殼打碎成粉末摻到香料中,共制作香料15千克,以60元/千克的價格向外出售。同年2月28日,被告人阮某在明知香料內含有罌粟成分的情況下,仍購買香料3.5千克用於制作鹵菜向外銷售。
2022年5月,兩人被公安機關抓獲。11月1日,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某、阮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認為二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產生公益損害風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法院審理,高某、阮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處緩行並處罰金。經法院調解,包河區人民檢察院與被告阮某、高某達成調解協議,二人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高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阮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二萬元。
合同簽訂存在重大誤解,消費者有權主張撤銷並索賠
2020年4月1日,在合肥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張某購買一輛乘用車。合同簽訂后,張某支付了車款319900元,該公司交付車輛並協助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購買保險。
可該車在張某使用期間,卻被他人擅自拖走。后經調查發現,案涉車輛已於2020年3月17日,被貴州某汽車銷售公司出售給案外人譚某,並已辦理交強險,案涉車輛已在貴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處。
此后,張某與合肥某汽車銷售公司協商處理未果,以該公司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退還車款319900元,並三倍賠償車款959700元及其他損失。
包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車輛雖存在曾被出售的情形,但綜合整個案情,合肥某汽車銷售公司應對車輛的實際情況也不了解,不存在故意制作假材料、欺詐張某的主觀故意,而是案外人向合肥某汽車銷售公司提供了虛假材料。
雖然有情可原,但合肥某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機構,因存在不規范的行為,致使張某誤以為該車系新車而予以接收,屬於重大誤解,遂判決撤銷案涉汽車銷售合同,合肥某汽車銷售公司向張某返還購車款319900元,並酌定向張某支付購車款一倍即319900元的賠償金。
合肥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合肥中院經審理,對撤銷合同、返還購車款的判項予以維持,同時鑒於張某未能提供充分証據証明其實際損失,且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明顯過高,故改判由合肥某汽車銷售公司按購車款的20%即63980元向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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