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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這個區出新招 讓追繳物業欠費不再難

2022年08月15日14:29 |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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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是華強廣場住宅區一位業主,因與地產開發商簽訂合同中有未盡事項,自交房后,原本應繳納的物業費一直拖欠未繳。在多次催繳未果后,該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華強物業並未選擇一紙訴狀到法院起訴,而是走起了仲裁程序。

最終,通過蕪湖市仲裁委員會前期協調處理,許先生與華強物業“握手言和”,物業公司與地產開發商協調溝通處理好了許先生購房合同中簽訂的協議事項,許先生也及時補繳了物業費。

仲裁為當事雙方留足了情面

許先生介紹,他在購房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中,開發企業約定了可以減免部分物業費用。交房后,華強物業進場履行前期物業合同,在物業費繳納過程中,因多種原因,開發企業未能將合同中約定的物業費減免事項與華強物業達成一致,由此,許先生家的物業費繳納事項一致擱置未辦理。“物業費欠繳也是無奈之舉。”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物業費欠繳問題也是物業合同中約定事項,可以避免與我們服務的業主直接‘對簿公堂’,把關系鬧僵。”華強物業運營部一位工作人員介紹,物業費欠繳的原因各有不同,有如同許先生一樣與開發商合同約定內容未能履行的,也有房屋空置不願意繳納物業費用,當然也還有一些業主因為物業企業服務中存在一些瑕疵,溝通不暢而拖欠了物業費用。“考慮到業主是物業企業服務的主體,通過司法起訴,會進一步激化矛盾,物業公司選擇了相對緩和的仲裁方式來解決這個難題。”據這位工作人員介紹,華強物業與業主簽署的物業合同中,單獨做了一項條款做了詳細規定,如物業企業與業主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蕪湖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可向蕪湖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避開了通過法院起訴的條款。

“不用上法院庭審,我也不需要花錢聘請律師,仲裁調解也解決了合同履行問題,這種不用公開審理的方式保護了我們業主的隱私,雙方也都留足了情面,對這次仲裁的調解結果,我還是能認可的。”許先生說。

仲裁解決物業費欠繳問題有其自身優勢

物業企業與業主由於多方面原因產生矛盾后,業主欠繳物業費也屢見不鮮,物業費欠繳,物業企業物業費收繳率變低,從而導致物業服務質量無法得到保障,往往形成一種惡性循環。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費的追討難也一直是困擾小區物業服務質量提升的一個瓶頸,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個難題在華強廣場小區住宅區有了一個新的嘗試。

據了解,華強廣場小區共有2973戶業主,2021年,小區物業費收繳率將近90%。針對部分欠繳物業費的業主,2021年,華強物業與32戶業主通過仲裁方式,或協調處理,或最終裁決,有25戶業主通過仲裁調解補繳了物業費,有2戶業主通過仲裁裁決后補繳了費用,還有2戶業主仲裁裁決后,正在執行費用補繳。另有3戶業主案件正在辦理仲裁過程中。2021年,華強物業通過仲裁申請的欠繳物業費為33萬元,回款金額27萬元。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一些民商事案件有其自身的一些優勢。”蕪湖市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尚榮介紹,物業費欠繳問題的仲裁,一方是業主,一方是物業服務企業,雙方關系融洽有利於住宅小區品質提升。仲裁裁決結果同樣具有法律效應,但相比司法程序庭審中雙方劍拔弩張的緊張場面,仲裁程序中,裁決過程不公開受理,裁決結果不上網,當事雙方都可以保護個人隱私,留足了情面,也不用聘請律師參與裁決,還能為業主節省一筆費用。另外,仲裁可以批量化受理案件,相比法院逐個受理,也提高了事情解決的效率。

“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應,也可以為業主提供法律途徑解決與物業企業的矛盾。”據尚榮介紹,將仲裁條款納入物業服務合同,仲裁不單單只是物業企業追繳業主欠繳物業費用,當業主發現物業服務企業在按約履職上存在問題時,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追繳欠費不再難 這個區將在全區鋪開新招

今年3月以來,蕪湖市范圍內持續開展住宅小區物業問題“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專項行動,該市各縣市區都在部署實施物業大整治,聚焦物業服務中存在的難點、焦點、痛點問題,也逐步破解了一批物業服務中存在的難題。

“隨著物業問題整治提升工作的持續推進,部分住宅小區因物業收費難、追繳難而導致小區服務質量持續下滑的矛盾日益凸顯。”鏡湖區物業轉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物業企業要按約做到盡職履職,業主也有繳納物業費的責任和義務。華強廣場小區住宅區在處理物業費欠繳問題中的有效嘗試,為該區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物業費欠繳等物業矛盾糾紛問題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據了解,前不久,鏡湖區與蕪湖市仲裁委召開了專場座談會,該區旨在壓實物業服務企業監管責任的同時,從欠費追繳難的核心症結入手,將會同市仲裁委員會,在該區全區物業服務企業中積極推進仲裁進小區、服務進物業活動,引導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通過明確仲裁途徑的方式解決欠費收繳等矛盾糾紛。

據鏡湖區物業專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該區將結合各住宅小區業委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或換屆工作,要求屬地街道積極引導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在簽訂或修改物業服務合同時,將仲裁方式納入解決物業領域矛盾糾紛的司法途徑。(胡丞)

(責編:劉穎、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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