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協原主席李忠一審獲刑7年

2020年12月11日06:54  來源:安徽紀檢監察網
 

  12月8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南市政協原主席李忠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忠利用擔任淮南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工程款結算、建設用地規劃方案審批、公司設立審核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84.4705萬元(其中索賄12.1萬元)。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忠利用擔任淮南市委常委、秘書長的職務便利,安排他人通過虛列費用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李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李忠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其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李忠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忠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陳多潤 通訊員 解彪)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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