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醫保新規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上“緊箍”

2020年12月11日06:47  來源:合肥在線
 

近日,《安徽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印發,進一步規范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強化權力監督制約,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尋租空間。

《規則》依據違法違規的不同情形,在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同時,對《社會保險法》《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幅度進行了細化,並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精神,明確了不予處罰和降低處罰檔次情形。

記者注意到,《規則》對重復收費、分解收費、超標准收取或者自定標准收取費用的﹔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藥品經營許可証准許范圍或執業地址開展醫藥服務的,將科室或櫃台對外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其他機構,並以本醫藥機構名義開展醫藥服務的﹔分解住院,將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參保人員收治入院的﹔誘導醫藥消費,情節輕微的﹔住院期間連續72小時無與入院診斷疾病相關檢查治療記錄的﹔未經醫保經辦機構允許,隨意修改服務器和網絡配置或擅自修改醫保收費系統中關於醫療保險相關數據的﹔其他社會危害后果較重的違法行為等7種情形處騙取金額3倍罰款。

對挂名住院、虛假住院的﹔通過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的﹔偽造、變造票據處方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倒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耗材的﹔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服務行為全部虛假,虛報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違法行為被處理后,一年內再次發生同一類違法行為的﹔其他社會危害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等7種情形處騙取金額4倍罰款。

對通過偽造醫療文書、醫學証明、財務票據或憑証等方式,虛構醫藥服務、虛記費用等方式,故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數額較大的﹔組織、教唆他人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為非定點醫療機構(藥店)、暫停協議醫療機構(藥店)提供醫療費用結算的﹔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保部門開展必要監督檢查的﹔有組織誘導消費,造成基金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被吊銷或無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藥品經營許可証、營業執照的﹔其他社會危害后果特別嚴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7種情形處騙取金額5倍罰款。

《規則》明確,對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滿14周歲的公民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等5種情形不予罰款。同時明確以上五種情形,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追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規則》明確,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退回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等5種情形可降低一個處罰檔次。同時明確,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累計減罰,但處罰金額不得低於騙取金額的2倍。(記者 黎靜)

來源:合肥日報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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