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工傷先行支付”落地難

鄭桂靈

2020年11月10日08:29  來源:北京青年報
 

近日,57歲的塵肺病患者老石收到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24.7萬元工傷待遇,此時距離他被鑒定為塵肺病已過去兩年多,他能獲得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已算幸運。據《工人日報》報道,盡管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就已確立,但由於缺少實施細則、法律溯及力有爭議、社保經辦機構認為追償困難等原因,導致一些勞動者在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時困難重重。

“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正式入法,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的一大亮點,曾被譽為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重要裡程碑。然而在一些地方和領域,這一條款卻遭遇申領慢、落地遲的窘境,甚至成為“睡美人條款”。平均“耗時四五年”的慢節奏,不僅使工傷職工“提前”獲得賠償的權利落空,“亮點”變成執行“難點”,更讓工傷保險的保障和救濟功能大打折扣。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這一條款旨在充分保障工傷職工及時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也是要強制用人單位履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責任,倒逼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分析“工傷先行支付”制度落地難的成因,既有勞動者知悉率低、職能部門履職不積極等因素,也有申領程序復雜、實施細則缺失和墊付后追償困難等制度短板。比如,曾有調研數據顯示,九成工傷勞動者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不知情﹔部分地區申請先行支付需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等多項程序﹔用人單位不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出了工傷如果由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待遇,可能危及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破解“工傷待遇先行支付”遲滯窘境,需要加大對這一保險救濟制度的宣傳力度,消除職能部門對制度落實的疑慮和擔憂,更需從完善制度設計的立法層面,堵塞漏洞、補齊短板、打通堵點、簡化程序、懲戒不法,讓“工傷待遇先行支付”可操作、長牙齒、無障礙。具體工作包括,降低勞動者申請先行支付的維權成本,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舉証責任,明確先行支付規定的溯及力范圍,制定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實施細則和執行辦法,等等。

為此,尤其應加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追償、追責機制。鑒於未參保企業往往不規范,或者沒有足夠的補償財力,需要有相對完善的應對舉措和追償辦法。同時,不排除會有一些用人單位為達到逃避工傷賠償的法律責任,惡意窮盡工傷賠償爭議所有法律程序,以達到拖垮勞動者的目的。

對於先行支付后拒不償還的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可參照“欠薪入刑”的條款嚴厲處罰。為避免其惡意注銷和轉移財產,可將其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員的個人財產納入追償范圍。隻有讓保險救濟暢通便捷,讓不法行為付出代價,才可望破解“工傷先行支付”落地難,把這個維護職工權益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責編:黃艷、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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