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出台指導意見,首次明確標准——

再“碰瓷”,必嚴懲!

張  璁

2020年10月16日07:3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年來,一些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這種“碰瓷”現象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作出明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引

  “近年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頻發,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舉例說,某地辦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謀劃,故意與被害人發生碰撞,假裝倒地並將事先准備好的動物血擠在耳朵裡假裝受傷流血,騙取對方賠償金。犯罪嫌疑人薛某等10余人事先在飯店周圍物色酒駕目標車輛,再故意駕車與之發生剮蹭交通事故,以告發酒駕為由迫使目標車輛司機選擇賠錢私了。

  據介紹,“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欺騙敲詐行為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為此,《指導意見》中對“碰瓷”進行了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明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

  李文勝表示,《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制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制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另外,《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進一步規范接處警工作,民警接到群眾舉報應立即趕到現場

  “實踐中,‘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指出,《指導意見》區分具體情形,進一步明確案件的定性和處罰,突出操作性,統一了司法標准和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有利於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准確適用法律,規范案件辦理,確保快速處理案件,依法嚴懲犯罪分子。

  與此同時,“碰瓷”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欺騙性,一些群眾容易受其蒙蔽或脅迫而遭受經濟損失。為此,《指導意見》向社會公眾揭露“碰瓷”違法犯罪活動的手段和方式,引導人民群眾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此類情況,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上當受騙。

  孫茂利表示,為貫徹落實好《指導意見》,公安機關將進一步規范接處警工作。公安機關接到此類案件的報案、控告、舉報后,應當立即指派民警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行為人。

  此外,對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公安機關要加強調查取証,及時查清案件事實真相。

  從嚴從重懲處共同犯罪,重點打擊“碰瓷”背后的黑惡勢力

  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其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准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說。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也表示,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對於構成累犯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各類“碰瓷”犯罪案件中,要堅持依法懲治與認罪認罰從寬相結合,做到罰當其罪。

  《 人民日報 》( 2020年10月16日 12 版)

(責編:吳西露、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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