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碰瓷”既要立規矩更要守規矩

栗玉晨

2020年10月15日08:28  來源:北京青年報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和定罪量刑等問題,為打擊“碰瓷”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規矩規范。(相關報道見06版)

生活中面對“碰瓷”,有些司機為息事寧人給錢了事,而另一些選擇報警的司機未等到警察到達現場,就發現“傷者”已經溜之大吉。屢屢得手的“碰瓷者”甚至結成團伙,“碰瓷”不成便威脅恐嚇……由於“碰瓷”手段多樣、隨機性強、流動性大,涉及刑法中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理解不同,准確把握執法分寸感確有一定難度。

在此背景下,兩院一部出台《意見》,首次明確了對“碰瓷”行為的法律界定(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並在《刑法》未規定“碰瓷罪”的情況下,對“碰瓷”的兩類常見情形進行了細致區分和相應的定罪量刑標准。

與此同時,《意見》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現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這些有助於區分具體情形,明確案件定性和處罰,統一司法標准和尺度,理順案件辦理流程,利於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准確適用法律,規范案件辦理,確保快速處理案件,依法嚴懲“碰瓷者”。

兩院一部《意見》為震懾嚴懲“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立下了明明白白的規矩,要讓這些規矩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公檢法機關以及社會公眾的不懈努力。

對公安機關來說,如何提高一線民警發現、應對和處置“碰瓷”行為的能力﹔對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如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收集証據,查清案件事實……凡此種種,都需要公安民警以高度的責任心,查清案件的每一個事實環節,做到不枉不縱。

對法院、檢察院而言,怎樣周詳考慮不同“碰瓷者”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后果、認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從嚴或從寬的量刑建議,做到罰當其罪﹔怎樣嚴格區分“碰瓷”犯罪與民事糾紛、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防止打擊面過大的問題﹔怎樣健全公檢法會商研判機制等等,都需要按照既定規矩從實處著手。

在此基礎上,還要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依法辦案的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多種形式,揭露“碰瓷”違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導公眾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避免上當受騙。要教育公眾嚴格遵規守法,不給“碰瓷者”可趁之機,如此方能依法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責編:黃艷、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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