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合肥“城市水脈” 釋放流域“生態紅利”

——寫在《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出台之際

2020年09月22日14:55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目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積極推動《關於加強環巢湖十大濕地保護的決定》貫徹實施,《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也頒布實施在即。

2020年8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近年來,合肥市人大常委會緊扣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緊扣回應人民群眾重大關切,用法治力量加快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

依托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的重要契機,《條例》不僅有助於理順河道管理和保護體制,實現河道科學治理、依法管理,更深層次意義上將推動巢湖流域生態系統治理,扎實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促進跨界水體水質明顯改善。

明重點 確保《條例》有特色、真管用

“法立於上則俗成於下。”生態建設離不開法治引領。8月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行,到廬江縣開展《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工作。

“治湖先治水,治水先治河。制定河道管理條例,對推動巢湖治理、保障防洪安全、加強河道環境整治具有重要意義。”

“河道環境治理是一個長期、繁重、艱巨的工作,需要構建統一治理體系和綜合執法管理機制。”

“要處理好經濟發展與河道保護的關系,加快健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體系,才能更好地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

調研組一行邊走邊看,用腳步丈量河道治理成效。合肥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還帶隊到肥東縣、肥西縣和廬陽區等縣區開展立法調研。

自2019年3月《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立法工作正式啟動以來,市人大常委會廣泛聽取各級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在系統調研、充分論証的基礎上認真採納,吸收基層經驗做法,突出生態環境保護,統籌考慮河道防洪功能,發揮河道綜合效益,確保《條例》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

“建議補充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的規劃設立、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等相關內容。”“建議增加應急管理部門應明確分洪、蓄洪區域,制定預案,落實補償措施。”“建議規范水草淤泥處置,實行水草、淤泥的減量化。”……在接近三個小時的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會議中,與會人員紛紛就《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稿)中涉及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提出看法和建議。

今年6月16日,合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草案稿進行了審議。會后,法規起草小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農工委的審查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作了初步修改。

同時,起草小組召開了部分市直部門座談會,在合肥日報、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刊登,召開專家論証會﹔征求市人大代表以及立法聯系點的意見﹔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審查意見。修改過程中共收集144條意見,修改小組逐條認真研究,進行了反復修改。修改后的草案稿內容較為完備、權責明晰,充分體現“綠色”原則,突出地方特色。

補短板 強化防汛抗洪應急措施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河道是水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防洪、調蓄、排澇、灌溉、供水、航運和景觀等多種功能,對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河道管理和保護對於保護和優化水生態環境,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條例》共六章四十條,包括立法目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原則﹔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河道管理和保護職責權限﹔具體的禁止性行為和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

作為《條例》的最大亮點,《條例》第四章從河長制的定義、全市各級河長的工作和監督職責、河長會議、辦事機構、河長制公示、工作考核、人大監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將河長制工作上升為地方法規的重要內容。

此外,《條例》吸納了有關推進河道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和保護方面審議意見,增加了河道保護的相關內容,包括排污監管、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水質監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內容。

關於防汛抗洪時的應急措施方面,《條例》增加規定不得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同時,增加規定了在緊急防汛搶險期間,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依法決定採取開挖河堤、河壩分流洪水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在防汛搶險結束后及時處置。

《條例》的制定和出台充分發揮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在重大事件中落實市委部署,回應百姓關切,體現人大作為。

聚合力 推動流域協同治水

9月的合肥,秋高氣爽。沿著濱湖大道透過車窗遠眺,隻見湖面波光粼粼……將目光從河流擴展到流域,是巢湖治理觀念的重要嬗變。

近年來,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圍繞碧水保衛戰,出台加強環巢湖十大濕地保護的決定,立起法治屏障,持續跟蹤問效,加強執法檢查,有針對性地依法開展監督。市人大常委會連續兩年開展水污染防治執法檢查,聚焦巢湖、南淝河、十五裡河等“一湖六河”重點水域,市縣人大聯動,採取實地檢查和隨機抽查方式,對173個單位和項目進行檢查,用法治力量保障水污染防治整體效應的提高。

河道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的行政區域和行業。保護好、利用好河道資源,事關生態建設,事關城市社會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福祉。

由於流域之間水系相通,“河長”之間必須攜手合作,步調一致。為了進一步落實河長責任,《條例》完善了相關內容,如增加規定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的總河長對本管轄區域的河道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同時,增加規定了各級河長應當向上一級河長進行年度述職,增加監督檢查的剛性約束,以確保確保法律落地見效。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缺乏生態流量的河道制定調水補水方案並組織實施﹔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法劃定漁業禁養區、限養區……《條例》不僅僅將眼光放在主要河道之內,而是全面地綜合治理,流域內所有的工業點源、農業面源和生活污染都要納入視野。

《條例》刪除了現行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處罰的條款,同時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對填堵河道行為的處罰額度作了修改,進一步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讓河道管理和保護有了“硬拳頭”。

立足長遠,守正創新。加強生態文明領域的立法,加快健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體系,才能更好地發揮立法的引領與推動作用。

流域協同治水重在一個“融”字。河流、湖泊、人工水道等河道進入治巢者的視野,標志著對合肥對治水的舉措又深入了一層。《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的出台將積極助推巢湖流域綜合治理,為推動合肥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人大力量。(任達 劉暢)

(責編:范曉琳、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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