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微信免費不等於出租免責

2020年08月06日08:2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出租微信加我,長期有效”、“高價收微信,不想賣的可以租,一天180元”……近期,一些朋友圈、微信群裡出現了類似“廣告”。“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一些人貪圖小利,把自己的微信號出租給別人,這些微信號大多被不法分子用來實施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8月4日《北京青年報》)

在一些用戶看來,微信號原本就是免費注冊的,出租微信號既可以輕鬆獲利,又沒有什麼風險。即使微信號拿不回來了,大不了重新注冊一個就是。這種天真的想法是要不得的。

用戶出租微信號,不僅面臨微信賬號丟失、個人信息泄露、賬號資金被盜等風險,更可能因賬號被他人利用從事違法行為,導致用戶本人承擔法律責任。無利不起早,不法分子之所以出錢租用微信號,看中的就是微信號的朋友圈資源、支付功能等可以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這些租來的微信號主要用來發布虛假廣告、色情和賭博信息等,或者把贓款分散成小額資金轉移,以躲避反洗錢平台的監測。

在注冊微信賬號時,用戶和微信平台簽訂的《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就明確約定,微信用戶不得贈予、借用、租用、轉讓、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微信賬號。不過,不少用戶不會仔細看平台的服務協議,還有的明知微信號是不允許出租的,但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私底下出租賬號,微信平台又不知道是否本人在使用,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出租牟利。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租用微信號從事違法犯罪的不法分子最終都會落入法網,出租方自然會被“拔出蘿卜帶出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幫助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有相反証據的除外﹔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或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注冊微信號免費,不等於出租可以免責。眼下,有必要加強普法宣傳,讓“出租微信號可能違法”深入人心成為常識。一方面,微信平台應加大風險提示力度,不僅提示不得租用、轉售微信賬號,還應引用法律條文,一針見血指出存在的法律風險。除了服務協議外,還可以探索推送消息、登錄提醒等方式更明確地告知,提高用戶的防范意識和重視程度。同時,司法部門要積極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渠道,結合典型案例廣泛宣傳出租微信號的違法性和危害性,警示公眾抵制蠅頭小利誘惑,不做犯罪分子的幫凶。

(責編:黃艷、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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