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擔費用也是助力旅游業復工復產

2020年07月31日08:30  來源:北京青年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因疫情影響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分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游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分擔。(相關報道見07版)

  年初暴發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為抗擊疫情採取的防控措施,給旅游業帶來了巨大影響。幾個月來,有的旅游企業處於半停工或停工狀態,從業人員收入受到較大影響,有的甚至處於沒有收入的歇業狀態。鑒於此,有關部門出台妥善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的意見,對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旅游合同糾紛,助力旅游業復工復產和保障旅游業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收入的提高,我國已成為名副其實的旅游大國,無論是出游人數還是旅游從業人員、景區數量,均居世界前列。可以說,旅游業對於經濟增長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新冠肺炎疫情的暴發,讓旅游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因此,妥善解決因疫情所引發的旅游合同糾紛,對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減輕旅游業負擔有著重要意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游法》,無論是景區還是旅行社等旅游服務提供者,都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和提供合格產品及服務的責任。如果因服務不到位或產品有瑕疵而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通俗而言,在整個旅游過程,旅游經營者都負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的責任。

  但是,因為疫情原因而影響旅游者人身安全或者滯留的,顯然不能由旅游經營者承擔全部損失或費用。一般來說,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而非經營者的過錯。那麼,如果將因疫情而產生的損失全部推給經營者的話,既加重了其責任,也有違普通民事糾紛中“誰有錯,誰擔責”的責任承擔原則。

  疫情是需要全人類共同克服的困難,是需要經營者和消費者共同承擔的風險。面對疫情,需要旅游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各自能力和應盡責任內提供力所能及的應對措施。如果因疫情導致人員滯留,作為旅游經營者,既然擁有游客所不具備的從業經驗和協調能力,就理應為游客提供合理的安置措施,而游客則應支付增加后的費用。這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並未顯著增加其中一方的負擔。

  隨著疫情進入常態化防控階段,抓緊復工復產復商,促進社會經濟秩序全面恢復已經成為發展的重點。在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中,規定旅游經營者和消費者合理分擔疫情造成的費用和損失,對兼顧消費者權益和旅游業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在跨省游按下旅游業“重啟鍵”之后,此次三部門出台的針對性措施,顯然有助於旅游企業盡快走出困境,助推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責編:黃艷、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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